響ART課程購買暨服務契約
響art平台課程購買暨服務契約(下簡稱本契約),指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響藝術分公司分公司(下簡稱「響art」,公司基本資料詳列如下)授權您於 www.xa-art.com 網域之網站、實體門市 或 響art 所有之移動裝置平台(下合稱本平台),透過響ART實體門市、官方LINE 或 響ART課程平台報名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下稱「本服務」)。爰此,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約定之。 您已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超過3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本平台經登錄、註冊及購買程序與響art成功締約者(以下簡稱「會員」),您的個人資料及已購課程清單詳細皆載明於您的會員中心頁面。
本服務企業經營者名稱:文生美術企業有限公司響藝術分公司(以下簡稱「響art」)
電話:02-2363-7000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service@xa-art.com
營業所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師大路49巷2號
統一編號:50861952
1、當事人條款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1.響art提供本服務之網站或上課教室:www.xa-art.com及響art所有之移動裝置平台,或依會員所購買課程內容而定。
2.響art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不限
3.響art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依會員所購買課程內容而定。
4.響art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及贈品:依您的會員頁面已購課程清單所載。
2、智慧財產權
您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您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重製、公開傳輸、轉售、公開播放、公開上映、分享、以本平台以外之方式下載或使用本服務。
您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響art及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3、保密義務
響art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您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響art負有保密義務,除您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您所同意之隱私權聲明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響art將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4、免責事由
響art不保證下列事項:
1.本服務將符合您的特定要求。
2.於響art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它課程將符合您的期望,對此是否使用本服務應由您自行考慮且自負風險。
3.除本契約或響art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響art不保證您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5、個人資料保護
響art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您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請詳閱我們的隱私權聲明。 響art負有保密義務,除您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您所同意之隱私權聲明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響art將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6、終止契約與退費
您於下列情形,且您或您購買課程時所指定之人,得通知響art依以下規範終止契約,除有正當理由外,響art不得拒絕:
1.線上課程開課日前終止合約,應全額退還該課程您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
2.線上課程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 7 日內終止合約,應全額退還該課程您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
3.線上課程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第 8 日至第 14 日以內始終止合約者,應返還該課程您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30%。
4.線上課程開課日後,合約生效日起第 15 日終止合約者,該課程您所支付之授權使用費金額不予退還。
5.契約終止後,響art應依前項之方式,結算、撥付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6.若課程募資失敗或課程老師未完備其與響art約定之義務,響art將您已支付之費用全額退還,以保障您的權利。
7.若為一次性之付費購買內容(購買已全數開課的課程),不適用第1-6項課程退費之約定。
8.若為實體課程(包括直播課程),不適用第1-6項課程退費之約定,將以下方為準:
(1)實體課程報名後,於課程開始起算第七日前取消,應全額退還您所支付金額。
(2)實體課程開始前一天至七天之間取消,僅返還該課程您所支付金額之70%。
(3)實體課程當天取消,僅返還該課程您所支付金額之50%。
(4)若遇特殊情況無法參與實體課程,可額外填寫申請書,向客服人員保留或延後報名其他課程,此改課服務以一次為限。(特定課程不適用此服務,請以響ART說明為準)
9.退款金額將統一扣除匯款手續費,並以新台幣30元金額計算之。
7、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響art應按比例返還您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8、申訴權利
您對於響art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響art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響art之營業處所向響art提出申訴,響art應自接獲您申訴之日起30日內妥適處理之。
9、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10、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